24名分间单位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今日(2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并被判处罚款介乎600元至8,800元,合计罚款共67,800元。该些业主的罪行包括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或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於《条例》所准许的种类款项。
自《条例》生效以来,估价署至今已合共检控1,488宗个案,而就法庭已处理的1,108宗个案,均全数成功定罪,共涉及973名分间单位业主,合计总罚款共约292.93万元,另有380宗个案则正等待进行聆讯。(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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